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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報信用不良 花旗判賠40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花旗銀行向聯徵中心通報未申請該銀行信用卡的夏姓女子信用不良,致她向其他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被退,氣得她向法院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花旗銀行有重大過失
,致夏女名譽及信用受損,應賠償夏女40萬元。

夏姓女子向法院指出,去年她向遠東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被退件,才知道花旗銀行向聯徵中心通報她未繳卡債遭強制停卡,她在聯徵中心的信用評等分數,從571分降為200分,並遭註記信用不良,但她從未向花旗申辦過信用卡,而花旗事後推辭卸責,她要求花旗賠償100萬元。

花旗辯駁,夏姓女子在86年向華僑銀行申辦過信用卡,未按期繳款,87年被強制停卡,經過協商,夏女在91年還清全部款項,花旗銀行合併華僑銀行後,97年間,誤將夏女被強制停卡再向聯徵中心通報,後來得知錯誤,已經刪除該筆強制停卡紀錄

法院審理認為,聯徵中心的信用評等資料不僅是金融機構參考的資料,更是司法機關審判參考調取的重要資料,攸關民眾的名譽及信用,而銀行公會也規定各金融機構在登錄當事人債信不良,須先通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機會,但花旗未通知夏女,即使夏女91年間就還清積欠華僑銀行的卡債,花旗卻在97年逕自通報聯徵中心,花旗顯有重大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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