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算說明 5月 22, 2008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的規定,「清算」就是: 1. 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 2. 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 3. 或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Read more »
債務更生說明 5月 21, 2008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附則 5月 20, 2008 第 146 條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免責及復權 5月 19, 2008 第 132 條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第 133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 5月 18, 2008 第 122 條 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 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 第 123 條 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5月 17, 2008 第 111 條 債權之標的如非金錢,或雖為金錢而其金額不確定,或為外國貨幣者,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估定金額為清算債權之金額;定期金債權之金額或存續期間不確定者,亦同。 附期限之清算債權未到期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5月 16, 2008 第 98 條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債務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5月 15, 2008 第 80 條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 第 81 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 5月 14, 2008 第 73 條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更生之可決及認可 5月 13, 2008 第 53 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5月 12, 2008 第 42 條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第 43 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債權人會議 5月 11, 2008 第 38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第 39 條 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第 40 條 債權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5月 10, 2008 第 28 條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第 29 條 下列各款債權為劣後債權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5月 09, 2008 第 19 條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 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監督人及管理人 5月 08, 2008 第 16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人或管理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通則 5月 07, 2008 第 1 條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 41~46 條 5月 06, 2008 第 41 條 法院依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規定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應經未受清償之有債權優先權債權人之全體同意。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依債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 31~40 條 5月 05, 2008 第 31 條 依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裁定,應公告之。 第 32 條 債務人依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所受生活之限制,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時,當然解除。 第 33 條 法院依債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 21~30 條 5月 04, 2008 第 21 條 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表明之債權人地址,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權種類,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 Read more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 11~20 條 5月 03, 2008 第 11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至該程序終止或終結時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由法院辦理之事務,及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