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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算說明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的規定,「清算」就是: 1. 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 2. 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 3. 或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債務更生說明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附則

第 146 條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免責及復權

第 132 條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第 133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債權人會議

第 38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第 39 條 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第 40 條 債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通則

第 1 條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