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經濟日報╱宜蘭訊】
壯圍鄉林小姐問:
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依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是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的利息,應准依法列舉扣除。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又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壯圍鄉林小姐問:
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依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以及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是納稅義務人向上述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的利息,應准依法列舉扣除。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又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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