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贈與農地給子女免課稅,但南部地區一名李姓男子欲將農地贈送給女兒,卻先登記在哥哥名下,再轉登記給女兒,被國稅局認定無償轉讓農地返還的「請求權」,反而要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一名剛成年的李女,尚在就學中且由父母扶養,不僅無任何所得來源,且未有受贈資金的情形,名下卻擁有一筆價值1,500萬元的農地,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該筆農地取得的資金來源。
經國稅局調查,該筆農地是由李父在89年間出資,以李父兄長(李女的伯父)的名義向法院標購取得,等到李女成年後,伯父便將農地從自己名下移轉登記為李女所有。
因為農地實際出資者為李父,他具有隨時要求兄長返還農地的請求權,但因李父請兄長將農地直接過戶登記在女兒名下,等於將農地的請求權贈與給女兒,即構成贈與行為。由於該項財產移轉無對價關係,又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除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200餘萬元外,還按所漏稅額,加處一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將農地贈與給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與兄弟姊妹,不用課徵贈與稅。
因此若李父直接購買農地後登記在自己名下,再贈送給女兒,反而不會被課贈與稅。
但因為李父在接受國稅局調查時,一再強調農地「本來就是我要送給我女兒」,所以國稅局認定李父是將農地的返還請求權轉贈給女兒,但贈送的標的是「請求權」而不是農地本身,不在免徵贈與稅的範圍,因此仍要課稅。
贈與農地給子女免課稅,但南部地區一名李姓男子欲將農地贈送給女兒,卻先登記在哥哥名下,再轉登記給女兒,被國稅局認定無償轉讓農地返還的「請求權」,反而要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一名剛成年的李女,尚在就學中且由父母扶養,不僅無任何所得來源,且未有受贈資金的情形,名下卻擁有一筆價值1,500萬元的農地,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該筆農地取得的資金來源。
經國稅局調查,該筆農地是由李父在89年間出資,以李父兄長(李女的伯父)的名義向法院標購取得,等到李女成年後,伯父便將農地從自己名下移轉登記為李女所有。
因為農地實際出資者為李父,他具有隨時要求兄長返還農地的請求權,但因李父請兄長將農地直接過戶登記在女兒名下,等於將農地的請求權贈與給女兒,即構成贈與行為。由於該項財產移轉無對價關係,又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除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200餘萬元外,還按所漏稅額,加處一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將農地贈與給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與兄弟姊妹,不用課徵贈與稅。
因此若李父直接購買農地後登記在自己名下,再贈送給女兒,反而不會被課贈與稅。
但因為李父在接受國稅局調查時,一再強調農地「本來就是我要送給我女兒」,所以國稅局認定李父是將農地的返還請求權轉贈給女兒,但贈送的標的是「請求權」而不是農地本身,不在免徵贈與稅的範圍,因此仍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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