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 31~40 條

第 31 條 依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裁定,應公告之。
第 32 條 債務人依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所受生活之限制,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時,當然解除。
第 33 條 法院依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十條規定,裁定命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賠償者,準用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第 34 條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拘提、管收,準用之。
第 35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管理人因繼續債務人營業所得之財產,應歸屬於清算財團。
第 36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之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第 37 條 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
第 38 條 利害關係人對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有爭議者,準用債務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規定。
第 39 條 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所稱之普通債權人,指其債權無擔保或優先權及不屬於劣後債權之債權人。
第 40 條 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公發布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失業緩繳房貸本金 延為2年

許多失業族沒錢繳房貸,房屋面臨被法拍命運 為了擔心斷頭潮,銀行公會決議,讓失業民眾的自用住宅貸款可以延期繳貸款 最長可以延期2年 不過這項優惠只限房貸600萬以下的民眾,恐怕有很多失業的房貸族

向保險業借款購屋 利息可列扣

聯合理財網 【經濟日報╱宜蘭訊】 壯圍鄉林小姐問: 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