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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更生說明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更生程序的主要特色在於由債務人繼續管理處分或經營其財產或業務,以履行更生方案。也就是說在維持債務人既有財產前提下,協助其重建經濟生活。也就是說,債務人在盡最大誠意查成更生方案並確實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仍可保有自己所有之財產,因為更生程序進行期間,債權人是不得對債務人之薪資、財產為查封、換價,如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則應停止執行。債務人若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完畢,其債務即予免除。

聲請更生,需準備以下資料:

‧預計還款成數年期規劃書
‧法院申請狀
‧生活支出明細
‧債務及債權人清冊
‧近兩年國稅局所得清單
‧近兩年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近兩個月聯徵中心資料

  債務更生、清算法律程序通常繁雜冗長,且在程序進行中有許多法律專業事項必須由債務人自行處理,當債務人沒有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之情形下,容易對於法律程序的繁雜感到不解與困擾,往往阻礙程序進行,甚至發生危害自身權利之情形,若有專業人員從旁協助辦理、解說法律程序、與債權人進行協商,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且不易出錯。因此,債務更生、清算當然可以全程自行辦理,若有專業律師人員協助辦理,更能迅速地、準確地完成法律程序。

  法官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後,債務人必須提交更生方案給法院,並註明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分法。更生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經法院認可者,可延長到八年。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清償完畢者,所有債權均視為消滅。

  若債務人無法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提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後,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則裁定進入清算程序。但債務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可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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