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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毀諾卡債族 重啟協商大門

〔記者范姜群閔台北報導〕

銀行公會理監事聯席會昨天通過「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討論案,針對受拒於債清條例前置協商大門外的11萬卡債族,將放寬條件,且還款能力降低的卡債族,在檢附文件證明後,將享有優於2006年公會債務協商的還款條件,最優惠是還款期數180期、0利率。

  銀行公會消金協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清文表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中,針對曾毀諾的債務人,如果確實是因為還款能力降低,繳款有困難才毀諾的債務人,只要提出證明文件,例如綜所稅資料清單、財產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文件、勞保投保資料表等,就能重新進行前置協商。至於最長為180期、最低0利率的還款條件,比2006年公會協商的最長120期、最低0利率,更優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債清條例)自4月11日上路至26日為止,銀行公會共受理6,314件申請案,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參加過民國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者,除非長期失業或重病等因素,否則不能再參加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的銀行公會前置協商」。

  吳清文說,參加過2006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的債務人共有22萬7,000人,其中仍繼續還款的有11萬2,000人。也就是說,有11萬 5,000人是屬於「不得參加債清條例前置協商的曾毀諾債務人」。的確,有很多曾參加2006年債務協商的債務人,存有投機心態,以為能在債清條例前置協商中得到更優惠的條件,在4月11日債清條例上路後,2006年協商債務人毀諾率大幅提升;3月時毀諾率約2.4%,債清條例上路後的毀諾率升高至約 4%。

  銀行公會表示,自債清條例上路以來,公會接獲很多法院轉介,曾參與2006年公會協商但毀諾的債務人,因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遭駁回,在法院要求下,又向公會提出前置協商申請,為幫這些債務人解套,又重新開啟個別協商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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