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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申請說明

針對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向銀行借貸而無力償還者,依據債清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者,提供相關細節的諮詢服務。

申請條件: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

申請限制:總無擔金額須在1200萬以下。

檢附文件:

前置協商申請書
雙證件影本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最近二年度的綜合所得清單(可至各國稅局與稽徵所親辦)
最近一個月的財產資料清單(可至各國稅局與稽徵所親辦)
勞保卡正本或勞保異動明細(可至各地勞保局查詢)
重大傷病或事故之相關證明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不同戶籍確實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
必要支出之收據或相關證明
小企業負責人檢附近5年國稅局報稅資料

特殊身分者加付:

中低收入戶證明
本人或二等親內殘障手冊或醫療證明
特殊境遇婦女證明
非自願失業證明
離婚證明
其他有利於法院採信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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