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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更生之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

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設立源由及規定

「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作為債務人進入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更生、清算前的機制,於四月十一日上路。根據公會規劃的申請流程共有四階段,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應於四十五天內完成與債務人的協商作業。

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 依據債清法第151至154條所研討擬定

第 151 條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

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152 條

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

第 153 條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第 154 條

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後,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仍得以其在協商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將債權人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清償。

「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設定申請人的四項條件包括:

一、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的債務人

二、需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

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四、必須有積欠任一家金融機構債權的債務人

辦理流程總共有四個階段

第一步:申請階段

  債務人必須填寫前置協商申請書與財務及收入狀況說明表,內容有目前各項欠款、持有財產、收入、支出和建議償還方案,同時必須檢附相關應備文件,直接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在受理申請銀行根據債務人提供的資料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清冊後,判定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後,申請案件就送至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辦理。

第二步:進入審核協商階段。

  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接獲申請案件後,應將債務人申請協商案件通知各銀行,三日內暫停對債務人催收。最大債權銀行應該在文件齊全後二十天內,完成前置協商通知債務人的程序,並代表所有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條件,協商過後通知債務人和所有債權銀行依通過的協商還款條件辦理,在協商七個營業日內,把債務清償方案送最大債權銀行所在地管轄法院審核。

  如果雙方無共識,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提供債務人協商不成立的証明書,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通過的案件,最大債權銀行應請債務人簽署協議書及相關同意條款,才能送聯合徵信中心作信用註記。

  最大債權銀行應在四十五天內完成與債務人協商作業,若協商後十天,債務人無故不到場協商,視為前置協商程序還沒有開始,最大債權銀行將不核發協商成立的証明,並通知債權金融機構恢復催收。最大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協商期間,至少需面談一次,除債務人不可抗力,無法親自面談外,全部協商過程才可改為通訊辦理。

第三步:

  則為協商通過案件,依照各銀行無法擔保債權金額比例攤還,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和撥付各債權金融機構款項作業。

第四步:

  最大債權銀行應把協商結果,通知各債權金融機構和債務人。

金管會呼籲,已協商者勿輕易毀諾

一、毀諾後則當初與銀行談之條件,將回復到原來條件,先前所償還的錢,會被抵充利息及違約金。
二、毀諾後,即刻面臨所屬債權銀行之催收作業與隨後之強扣薪水,查封名下不動產及動產(含連帶保證人)之法律行動。
三、債清法第154條規定..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仍得以其在協商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

  代表,此時毀諾之債務人若在明年聲請更生清算,所屬債權銀行可以依協商前之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前協商時已清償之金額是無法適用在更生受償金額。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尚未實施前,如債務人無法依原協商條件清償,則須與銀行重新洽談協商,方為良策;如再協商不成,建議債務人,可逕向金管會或相關公益法務單位尋求專業協助。

債務問題及早規劃勿輕易毀諾 可與銀行再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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