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須前置協商之六種債務人

司法院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法院更生、清算前,須先與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銀行公會規定六種債務情況參與協商。

一、必須有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款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及產險、壽險公司。

二、債務人必須在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二十萬以下。

三、債務人須未參加過「銀行公會」95年舉辦的債務協商。

四、債務人雖然參加過銀行的債務協商機制,但沒有和銀行談妥還款條件。

五、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協還款機制且已經還清債務,但又出現新的債務。

六、申請前置協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者,即當事人不是因文件或資格不符而無法成立,而是其他原因(例如:迴避催收…..)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失業緩繳房貸本金 延為2年

許多失業族沒錢繳房貸,房屋面臨被法拍命運 為了擔心斷頭潮,銀行公會決議,讓失業民眾的自用住宅貸款可以延期繳貸款 最長可以延期2年 不過這項優惠只限房貸600萬以下的民眾,恐怕有很多失業的房貸族

向保險業借款購屋 利息可列扣

聯合理財網 【經濟日報╱宜蘭訊】 壯圍鄉林小姐問: 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