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法院更生、清算前,須先與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銀行公會規定六種債務情況參與協商。
一、必須有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款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及產險、壽險公司。
二、債務人必須在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二十萬以下。
三、債務人須未參加過「銀行公會」95年舉辦的債務協商。
四、債務人雖然參加過銀行的債務協商機制,但沒有和銀行談妥還款條件。
五、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協還款機制且已經還清債務,但又出現新的債務。
六、申請前置協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者,即當事人不是因文件或資格不符而無法成立,而是其他原因(例如:迴避催收…..)
一、必須有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款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及產險、壽險公司。
二、債務人必須在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二十萬以下。
三、債務人須未參加過「銀行公會」95年舉辦的債務協商。
四、債務人雖然參加過銀行的債務協商機制,但沒有和銀行談妥還款條件。
五、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協還款機制且已經還清債務,但又出現新的債務。
六、申請前置協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者,即當事人不是因文件或資格不符而無法成立,而是其他原因(例如:迴避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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