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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護產 行不通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阿芬的先生有債務在身,為了保住家中的財產,尤其是自己的財產,因此與先生辦了離婚,但離婚後阿芬卻被債權人找上門,阿芬搞不清楚怎麼回事,不是離婚了就沒有關係
了嗎?那這樣是不是離錯了?阿芬現在該怎麼辦才好?

秀蕊律師詳解︰

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設有夫妻離婚後,清算剩餘財產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篇修正時
,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關係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所以刪除原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之規定。

又,案例中阿芬與先生離婚時,如未就剩餘財產加以清算,有可能發生離婚後,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未消滅前,先生之債權人主張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形,不過因案例事實不明確,仍應視其個案具體事實加以判斷。

本案例阿芬為了保住家中的財產,如果基於離婚真意與先生離婚,固屬合法,然如果是假離婚,恐仍不生離婚效力,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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