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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借錢不還 躲債難判詐欺

讀者傑傑問:

有個朋友之前因母親出車禍需要一筆醫藥費,向我借十萬元,我看她急需用錢,就借她。她承諾六月還款,但七月我向她要錢,她不僅躲起來,還把電話都停了;之前她有開本票
給我,後來我也向法院順利聲請本票裁定,但對方仍無還款誠意。我在她的部落格留言,但她都刪除留言,擺明躲債,請問我可以告她詐欺嗎?

律師邱靖貽答:

因《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詐欺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詐欺罪的前提是,行為人須以詐術使人交付物品才可能構成,如果傑傑的朋友一開始借款時並沒有無意償還的意思,縱使事後她避不見面,兩人的債務關係可能僅是民事的債權債務糾紛,難以成立詐欺罪。

可強制扣薪抵債

除非傑傑的朋友一開始就打算不還錢,並有其他證據可證明朋友在向傑傑借款時就已無資力還款(亦即根本不可能於六月還款),但朋友仍開立本票取信傑傑,順利借得款項。這樣的證據或許可佐證債務人於借款時就有詐欺故意,但因詐欺罪名構成要件嚴格,因此債務人獲不起訴處分的可能性仍很高。

不過傑傑也不用擔心,因為你已向法院取得本票裁定,即可以此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的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有財產,便可能順利拿回十萬元。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轉載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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