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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私自遷移、出賣已觸法!?

自由時報

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之車輛

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

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其他處分。

該等行為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
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記者黃建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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