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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不能太舒服 法院可命令工作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債務清理法(原名「破產法」)」修正草案出爐,第一一一條第三項增列「勞改條款(或稱「好逸惡勞條款」)」,未來債務人「好手好腳」卻遊手好閒者,法院可命債務人接受職訓或輔導就業,債務人原則上不得拒絕。

草案第一二一條第六項還新增「會計師賠償條款」,如會計師對公司帳冊簽證不實,法院可裁定會計師負賠償責任,並可對會計師財產強制執行;會計師公會代表昨強烈反對,認為草案條文違憲,剝奪會計師訴訟權,希望刪除。

但與會學者及最高法院代表認為,會計師執行業務有虛偽不實情形時不能免責,否則不利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以美國世界通訊、恩隆等大公司破產案為例,就與會計師不實簽證有關,何況草案已規定,如會計師不服法院裁定,可提起訴訟。

新增「董事連帶賠償責任」條款也是草案特色之一,第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法人宣告破產後,債權人受償額度未達二十%,全體董事須負連帶責任補足債權差額;另草案第一三五條增列「勞工工資優先受償條款」。

草案第一一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孫道存條款」,只要當事人聲請破產,法院審理期間,就可限制日常消費上限,例如不得租車、住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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