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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法草案 集思廣益

工商時報【蔡淑芬/台北報導】

 我國破產法自1935年制定至今,並未就整體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前太電集團負責人因欠稅事件,瀕臨破產卻仍攜女伴逛百貨公司買名牌包行徑,讓社會對現行破產法之適用性產生質疑。

 司法院曾於2004年研擬「破產法修正草案」,唯2005年因雙卡風暴而先行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並於2007年獲立法院三讀通過,緩解了雙卡討債風暴。不過,司法院並未停止將破產法修正,以符合現代社會的決心,並且,庚續前院長翁岳生同意的政策,將行政院經建會與經濟部草擬完成的公司重整制度,納入破產法整編成單一法案,因此,在今年8月司法院破產法研修委員會重新研修完成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債務清理法草案的研擬除了全面檢討破產及重整制度,讓這兩個制度更加健全、更有效率外,尤其對企業經理人和會計師在公司破產過程中所應負擔的責任,也納入考慮,以促進企業經營穩健發展,草案中並兼顧勞工權益,擬訂若干條文保障勞工權益。

 不過,賴英照也強調,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仍未完全定稿,希望廣聽各界意見,俾使法案的修正,更臻於健全、完善。

 臺大法律學院教授許士宦說明,「破產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和解及破產兩種債務清理程序進行通盤性、根本性變革,並引進公法人的債務清理程序及充實國際倒產法制。在私法人為主之企業債務清理制度方面,則將工、商業會和解作為裁判外債務清理程序,納入重整程序以健全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

 許士宦解釋,現行由商會和解將擴大為工、商業會和解,不過,若債權人無意循工、商業會和解,仍可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其目的主要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對倒產處理程序的擇選權。

 為了減少司法資源之濫用及快速處理債務清理程序,草案將增加簡易破產程序,凡破產財團之價額未逾新台幣1,000萬元或申報債權總額未逾 3,000萬的破產事件,法院得逕行或改行簡易破產程序。簡易破產程序將不設監查人、以不召開債權人會議為原則、擴大管理人的變價權及不行調協程序。

 對瀕臨破產者仍過豪奢生活之爭議方面,草案將原破產法裁定當然免責及請求債務消滅主義改採裁定免責及債務(權)消滅主義,並就不免責事由進行規範,例如債務人不能在調協中拒絕答覆、拒絕提出財產狀況證明書等等,讓免責制度更加合理化。

 許士宦盼這部新債務清理法可以讓聲請案件迅速進行清理,使應該清算的事業進行清算,應該更生的事業進行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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