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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將館討賭債,法院判“不保護”

葫蘆島一麻將館老板因為“賭客”墊付1.4萬元,持欠條起訴“賭客”

都說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葫蘆島最近一件事兒成了例外。

一個開過麻將館的老板拿著一張1.4萬元的欠條找到法院,要求欠債人還錢,法院一查,欠債事實確實存在,但法院判決老板敗訴!

為啥?

法院的判決說得明白:這1.4萬元是顧客在麻將館裏賭博向老板借的,而資助他人賭博,債權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手拿欠條

麻將館老板告顧客

昨日,記者從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了解到:2006年10月,市民楊女士來到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狀告焦先生欠錢不還。楊女士的證據是焦先生出具的一張欠楊女士1.4萬元的欠條。

然而,焦先生認為,這張欠條不受法律保護。

焦先生介紹,楊女士在2004年6月至9月間開設麻將館,他經常來打麻將。他和別人打麻將都是玩錢的,有時手裏沒有錢了,楊女士就為焦先生墊錢。

到了2005年4月,楊女士一算賬,焦先生欠她1.4萬元。焦先生為楊女士出具了一張1.4萬元的欠條。

焦先生提供了“麻友”的證言,還當庭播放了他與楊女士談話的錄音。錄音中,楊女士承認焦先生所欠的錢是為打麻將墊的。

警方認定

他們當年是在賭博

連山區法院將案件移送到連山區公安分局,要求公安機關對焦先生和楊女士打麻將動用賭資行為的性質進行認定。

2008年1月3日,連山警方向法院出具了《葫蘆島市關于楊女士與焦先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問題回復函》,函中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相關規定,焦先生等人進行的打麻將活動盡管帶有少量財物輸贏和賭博,但不以盈利為目的,不以賭博為業,同時楊女士就上述幾人在自己家中打麻將期間吃、喝等消費活動收取一定數量桌費的行為,不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性質,均不宜以賭博罪論處。

警方還認定,根據相關規定,即使楊女士、焦先生涉嫌賭博的違法行為成立,但已過追究時效,公安機關不應當再啟動責任追究制度,已經啟動的,應終止調查。

法院判決

這賭債不受保護

2009年年初,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一審判決楊女士敗訴,理由是因賭博形成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楊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楊女士在上訴狀中否認焦先生所欠的是賭債。但是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根據證據,認定焦先生出具的欠條上所記載的欠款確實是楊女士為焦先生墊付賭資以及為焦先生墊付賭博時每桌的“抽頭兒” 錢,法院于去年年末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楊女士敗訴。

這樣,三年來,楊女士不僅沒要來欠條上所記載的1.4萬元錢,還搭進了2452元的訴訟費用。

律師說法

手握欠條 未必都能勝訴

“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昨日,葫蘆島大潮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說。

王律師介紹,最高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賭博是一種法律禁止的非法活動,所以借款給賭客,用以賭博的,不受法律保護,將錢借給他人賭博的,將可能血本無歸。

王律師說,欠條只是別人欠錢的一種憑據,法院在審理欠條案件時,還要審查欠錢的原因,只有因為合法原因形成的欠款,才受法律保護,並不是所有拿著欠條打官司的人都會勝訴。公安機關的復函只是公安機關對楊女士和焦先生行為性質的看法,法院審理案件,完全可以按照行為的性質作出認定,所以公安機關沒有認定為賭博,法院認定為賭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本報記者 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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