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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奢條款 最重管收

立法院12日三讀修正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增列「禁奢條款」,未來民眾如果積欠行政執行處債務卻奢華度日,行政執行處可依職權核發各種禁令,違禁令者最重可拘提、管收。

針對民眾欠繳行政執行處大筆債務,且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卻還享受奢華生活,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與行政院,分別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

三讀通過的行政執行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如果民眾欠稅或是積欠行政執行處大筆債務,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欠款,卻還過著奢華生活,行政執行處可以依職權對民眾核發各種禁令。

禁令含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商品、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特定投資、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並禁止每月生活費超過一定金額。

所謂的「一定金額」將由法務部定之;是否核發相關禁令,行政執行處也可自行審酌民眾清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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