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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將增保障持卡人條款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金管會下週一將至財委會進行業務報告,為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表示,將增列兩項使用原則,包括發卡機構要降低持卡人信用額度,必須先洽持卡人,以及當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發卡機構應予以協助處理。

金管會該報告內容指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研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該草案已函送行政院消保會審議。該草案明定當持卡人經濟來源或舉債有所變動時,發卡機構若要降低原先對持卡人的信用估計,須先通知持卡人、並瞭解相關原因,不能片面逕行為之。

金管會官員說,當銀行洽持卡人後,而持卡人無正當理由,銀行才可以權衡情況,採取降低包括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款比率或金額等相關措施。

其次,信用卡契約應明定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發卡機構應予以協助,不能袖手旁觀;若有疑義時,發卡機構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此外,為減少社會認知與實務作業之落差,官員表示,信用卡的計息基礎,經由協商後改以「未繳餘額」計算,該項措施也併同其他持卡人權益保障,納入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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